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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每當一艘美國驅逐艦駛過南沙群島,華府和北京援引的都是同一部條約。中國批准了它,美國則從未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精確說明每個海域在哪裡終止、哪些地物算是島嶼。2016年,仲裁庭認定中國在九段線內主張的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北京則宣稱裁決無效。這部條約無法強迫一個拒不遵守的大國就範,而中國的人工島依然在那裡,有人駐守,築有工事。
目錄
典型的情況是這樣:一艘柏克級(Arleigh Burke)飛彈驅逐艦駛過南沙群島,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艦艇一路尾隨,透過海事無線電廣播警告。華府說這是例行通航,北京則說這是非法闖入其主權水域。
兩國政府援引的是同一部條約。美國把這次行動定位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執行的航行自由行動,美方律師引用時連條號都一一列出。中國在1996年批准了這部公約,宣稱這次通航違反的正是同一部條約。美國則根本從未批准它。
一個國家在執行自己沒有加入的條約;另一個國家加入了條約,卻在裁決對自己不利時宣布裁決不適用。
這部條約本身有320條條文、9個附件、自己的國際法庭,以及三十年的判例累積,能精確說明每個海域在哪裡終止、哪些地物算是島嶼,卻沒有任何手段能強迫一個拒不遵守的大國就範。
水上的界線
催生《海洋法公約》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從1973年開到1982年,約有160個國家與會。它的雄心,是白紙黑字寫清楚海洋裡什麼歸誰。
在《海洋法公約》之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團亂麻。1958年的日內瓦海洋法諸公約把部分海事規範寫成了條文,卻沒有解決核心問題:沿海國的主張究竟能向外延伸多遠。各國主張的範圍從3海里到200海里都有。漁船遭到扣押,漁民遭到逮捕,地點卻是他們家族世世代代討海的水域;離岸鑽油平台也成了各方爭奪之地。《海洋法公約》的解法是劃分海域,每一區各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最內層是領海,從沿海國的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國家在領海內享有完整主權,法律地位與陸地相同,並及於上空和下方的海床。外國船舶,包括軍艦在內,可以依無害通過原則穿越。它們必須繼續不停地迅速前進,只有在正常航行所需、遇險或救援時才能停船或下錨,也不得做任何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事;條約為這項標準列了一張清單,從武器演習、蒐集情報到捕魚和測量都在其中。但這片海域屬於沿海國。
12海里以外到24海里是鄰接區,國家在這裡有執法權,但沒有主權。政府可以在此採取行動,防止並懲治違反其海關、移民、財政和衛生法規的行為,但只限於在其領土或領海內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違法行為。
真正引爆衝突的是下一個海域。從基線起算200海里以內,沿海國擁有專屬經濟海域,也就是在這片水域捕魚、鑽探、採礦和生產能源的主權權利。它對水體本身沒有主權,所以外國船隻可以自由通過,外國飛機可以從上空飛越,但資源歸它管,連自己捕不完的剩餘漁獲可以讓誰來捕,都由它決定。1958年的日內瓦諸公約裡沒有這種海域。智利、秘魯和厄瓜多在1940年代末到1950年代初率先提出200海里主張;《海洋法公約》把它們的構想變成了普世通行的法律。
馬爾地夫的陸地總面積約298平方公里,散布在一串珊瑚環礁上。它的專屬經濟海域卻涵蓋印度洋約90萬平方公里。這片管轄範圍約是其陸地面積的3,000倍,而它之所以存在,完全是因為馬爾地夫有海岸線。
在200海里以外,如果海床是一國大陸陸塊的地質延伸,《海洋法公約》允許該國把海床主張到大陸邊的外緣;外緣依第76條的公式測定,上限是350海里,或是海床深度達到2,500公尺的那條線再往外100海里,兩者擇一;在海底洋脊上,一般只適用350海里的上限。這類主張必須向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提交科學劃界案,由委員會審查並提出建議。在北極,俄羅斯、加拿大和丹麥各自提出相互重疊的主張,都聲稱對同一道海底洋脊享有權利。俄羅斯在2015年修訂了劃界案;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在2023年2月就此通過建議,莫斯科在幾個月內又提出兩份修訂劃界案,其中一份再度涉及加克爾海嶺一帶。但委員會評判的是科學,不劃定邊界。如果兩國都對同一區域提出科學上站得住腳的主張,兩國之間的界線就得靠雙邊談判決定。俄羅斯和挪威做到了:2010年的一項劃界條約,了結了巴倫支海一場長達四十年的爭端。俄羅斯、加拿大和丹麥之間的爭議則還沒有解決。
把每個沿海國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加總起來,約占全球海洋面積的36%。連同更外側的大陸礁層,這些海域把世界上幾乎所有漁場,以及將近九成已知和估計的海底油氣,都納入了某個國家的管轄。這條沿岸地帶早已分配殆盡,而且往往一地多主。
公海與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
1967年11月1日,馬爾他駐聯合國大使帕多(Arvid Pardo)在聯合國大會第一委員會起身發言,提出一個激進的構想: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應宣告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任何國家都不得擁有它;它將由各國共同管理,收益由所有國家分享。《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把這個構想寫進條文,設立國際海底管理局(ISA)來管理國際水域的深海採礦,並規定收益要撥出一部分給開發中國家。
雷根(Ronald Reagan)在1982年拒絕簽署《海洋法公約》,公開的理由就是第十一部分:雷根政府反對深海海床制度,認為它會阻礙採礦、不讓美國享有與其利益相稱的決策角色、強迫轉讓私人技術,還讓修正案可以在未經美國同意的情況下拘束美國。1994年的《執行協定》隨後改寫了第十一部分的核心:取消生產上限、刪除強制技術轉讓,並在國際海底管理局握有決策權的理事會中,為公約於1994年11月生效時全球經濟規模最大的國家保留一席。那個國家就是美國,前提是它哪天真的加入。參議院至今仍未通過。
界線相互衝撞之處
南海面積將近350萬平方公里。六個政府各自主張其中一部分:中國、台灣、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從各方的海岸線和島嶼劃出200海里的專屬經濟海域,一個個圓圈便層層疊在一起。
中國的主張獨樹一格,而且從法律角度看,刻意保持模糊。中華民國在1940年代末出版了一幅《南海諸島位置圖》(年份通常標為1947年),圖上一條十一段的U形線圈住了南海大部分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這項主張,抹去北部灣內的兩段,剩下九段,九段線之名由此而來;至少從1984年起,中國地圖還在台灣以東加上了第十段。這條線圈住約200萬平方公里,也就是南海的大半,並直接穿過其他每個聲索方所主張的專屬經濟海域。數十年來,中國一直拒絕說明這條線代表的是主權、歷史性權利,還是主權權利。只要不加界定,這條線就能隨論證需要,當成三者中的任何一種來辯護;而一項連主人都不肯講清楚的主張,任何法院都很難檢驗。
2013年1月,菲律賓把這個問題逼上了檯面。馬尼拉依據《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提起強制仲裁;附件七允許一方就符合條件的爭端對另一方提起仲裁,不必取得對方對該案的同意,但須受條約事先訂定的限制與排除條款約束。中國拒絕參與,並宣稱仲裁庭沒有管轄權。仲裁庭照樣組成。(裁決出爐時,外交部長王毅把整起案件斥為「一場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
2016年7月12日,依附件七組成、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為書記處的仲裁庭,一致作出裁決。仲裁庭認定,中國對九段線內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沒有法律依據;凡是超出《海洋法公約》所容許權利的這類主張,都不具合法效力。美濟礁和仁愛暗沙位於菲律賓的專屬經濟海域內,不與中國任何可能的權利範圍重疊。南沙群島的每一個高潮地物,包括太平島在內,依《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在法律上都是岩礁,而不是能產生自身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的島嶼。中國曾在上面大興土木的那些礁體,被認定為岩礁或低潮高地,能帶來的法律效果有限得多。
中國外交部當天發表聲明,宣稱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
這份聲明幾乎全在爭論管轄權:它主張這起案件實質上關乎領土主權,而領土主權不歸《海洋法公約》規範;又關乎海洋劃界,而中國已在2006年的一份聲明中把劃界排除在強制仲裁之外。在實體問題上,它只籠統指控仲裁庭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都有錯,既沒有對第121條提出另一種解讀,也沒有就任何一座礁提出反證,只是主張程序既然不正當,結果就不算數。仲裁庭早已明確表示,不就任何地物的主權歸屬作出裁定。它真正認定的是:中國在美濟礁這處位於菲律賓專屬經濟海域內的低潮高地上造島,侵犯了菲律賓的主權權利,並對珊瑚礁生態系造成永久、無法彌補的損害。中國繼續施工;此後的衛星影像顯示,軍用等級的跑道、港口設施和雷達站,陸續在南沙多處地物上建了起來,美濟礁也在其中。
《海洋法公約》的爭端解決機制作出了具拘束力的裁決;有能力無視它的國家無視了;而條約裡沒有任何東西,能讓這麼做的代價超過馬尼拉發出的一紙新聞稿。這並不表示中國特別目無法紀:美國在尼加拉瓜案中被判敗訴時,也拒絕遵守國際法院的判決。
仲裁庭的認定
《海洋法公約》把海洋地物分成三級。島嶼是指自然形成、高潮時高於水面、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陸地,可以產生完整的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岩礁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但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獨立的經濟生活;它可以產生12海里領海和24海里鄰接區,但沒有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第33條與第121條)。低潮高地在高潮時沒入水中,本身不產生任何海域(第13條)。
2016年的仲裁庭把這些類別逐一套用到菲律賓提交的各處礁體上。黃岩島被認定為岩礁;美濟礁、渚碧礁和仁愛暗沙被認定為低潮高地。中國原本定位為可能帶來大陸規模專屬經濟海域權利的地物,結果在12海里以外幾乎什麼也產生不了。中國仍照樣占據美濟礁和渚碧礁。
臥室大小的難題
沖之鳥礁(日本稱「沖之鳥島」)位於東京以南約1,740公里的菲律賓海。高潮時只剩兩塊礁岩露出水面:較大的一塊約有兩張加大雙人床那麼大,較小的一塊約一張單人床大。兩塊加起來,一間小臥室就放得下。日本政府已在這座環礁上花了超過6億美元,用鋼製防波堤和混凝土把兩塊礁岩圍起來,還替較小的那塊罩上鈦金屬網,全是為了保護它們,擋住海浪捲來的碎屑,也抵禦緩慢上升的海平面;不這麼做,這兩塊礁岩遲早會消失。
原因出在《海洋法公約》的一項條文。第121條第3項寫道:「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日本把沖之鳥礁歸類為島嶼。中國和南韓把它歸類為岩礁;台灣過去也這麼認定,直到2016年上任的政府表示不採取特定的法律立場。如果日本是對的,它就擁有約40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海域,比日本自身的陸地面積還大。如果批評者是對的,日本只能得到12海里領海和鄰接區,沒有專屬經濟海域。
日本已經盡其所能鞏固它的島嶼地位。礁上設有一座觀測基地,塞滿了氣象與海洋儀器;東京堅稱,沖之鳥礁早在《海洋法公約》出現之前就是島嶼,因為它是自然形成、高潮時高於水面的陸地,正符合第121條第1項對島嶼的定義。中國則從字面立論:條文說的是「其本身的經濟生活」,而一座由政府維持的觀測平台並不是經濟,更談不上獨立的經濟。《海洋法公約》並沒有說清楚「其本身的」要求什麼:經濟生活是否必須自給自足?雖靠政府補貼、但長期有人駐留,算不算?還是只要有任何人類存在就夠了?在這個問題上,條約缺少它在其他地方展現的精確。2016年的仲裁庭給出了最接近答案的說法:判斷一個地物,要看它的自然能力,不計為了抬高它而增建的設施;只能靠外界源源不斷輸入資源才能存續的經濟活動,不算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這套推理對日本沒有拘束力。
至今,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任何分庭、《海洋法公約》下的任何仲裁庭,都不曾正式就沖之鳥礁的歸類作出裁決。2012年,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核准了日本在環礁以北四國海盆的延伸大陸礁層,卻暫不就環礁以南的「南九州—帛琉海脊區域」提出建議,理由是中國和南韓提出異議,並表示要等爭議解決後再處理。2025年5月,一艘中國研究船在環礁附近作業期間,中國外交部重申立場:依據《海洋法公約》,沖之鳥「是礁,不是島」,日本在其周圍主張專屬經濟海域「違反國際法」。這場爭議至今沒有朝解決邁進。
不過,沖之鳥礁的失靈方式和南海不同:這裡沒有裁決可供強權違抗,只有一段從未釐清岩礁和島嶼有何區別的條約文字。一部1982年起草的條約把200海里的海域繫在這個區別上,於是,讓兩塊礁岩留在水面之上這件事,就值得花超過6億美元。
不加入卻主導大局的國家
1994年的協定改寫了當初讓雷根拒簽的深海海床制度,條約卻依然沒有獲得批准。兩黨總統都曾力促批准:柯林頓(Clinton)、小布希(George W. Bush)和歐巴馬(Obama)。軍方高層的立場甚至更一致。每一位就此作證的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每一位對此表態的國防部長,都建議批准,因為不是締約國會帶來揮之不去的外交包袱:每當海軍對某個國家執行航行自由行動,對方都可以指出,美國根本不是它正在執行的那部條約的成員。
每當這個問題接近表決,參議院都把它擋了下來。2012年那次留下的紀錄最完整。到當年7月16日,已有34名共和黨參議員事先承諾投票反對批准;這次行動由南卡羅來納州的Jim DeMint帶頭,波特曼(Rob Portman)和Kelly Ayotte是最後簽名加入的兩人。這足以讓條約拿不到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數,一旦交付院會表決,就等於公開吃下敗仗。結果表決沒有排入議程,此後也從未排過。
反對者提出的理由是主權、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治理,以及《海洋法公約》第82條;該條要求延伸大陸礁層的資源生產須向國際海底管理局繳納權利金,從生產第6年的1%起算,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高到7%。反對者不願讓美國離岸收益的一部分經由一個國際機構轉手。
美國維持這個立場已經四十年。它靠的機制是習慣國際法:國際社會普遍且一貫遵行的規則,即使對從未正式接受的國家也有拘束力。美國據此主張,《海洋法公約》的航行條款與其說是條約義務,不如說是早已存在、拘束所有國家的習慣法。這讓美國可以就對自己有利的公約條款援引習慣法,同時拒絕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和強制仲裁這類可能對它作出不利裁決的制度機制。
在實務上,美國主張自己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海域,面積名列全球前茅。凡是它認為過度的海洋主張,不論出自中國、伊朗還是其他國家,它都援引《海洋法公約》的原則執行航行自由行動。2023年12月,美國國務院還公布了美國延伸大陸礁層在7個離岸區域的外部界限,範圍從北極和白令海一直延伸到太平洋、大西洋、墨西哥灣和馬里亞納群島。美國藉此依照《海洋法公約》寫下的那套規則,主張200海里以外的海床權利。
兩國的立場在法律上並不相同。中國批准了《海洋法公約》,受公約和裁決拘束,卻在裁決對自己不利時宣布它無效。美國從未承擔條約義務;它受習慣法拘束,並稱習慣法包含同樣的航行與海床規則,同時置身於可能對它作出不利裁決的法院與仲裁之外。在實務上,雙方都在有利時援引條約的權威,在執行會讓自己付出代價時與它保持距離。
什麼是航行自由行動
航行自由行動(FONOP)是一種刻意的主張:以實際航行表明,某項已宣示的航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美國國防部每年發布《航行自由報告》,列出哪些國家的主張受到挑戰、爭議涉及哪些具體主張,以及美國基於什麼法律理由認為這些主張過度。
中國經常名列其中,印度和許多美國盟友也是。航行自由計畫的目的在於建立法律紀錄:以一貫且有文件可查的航行實踐,支持美國的立場,也就是《海洋法公約》的航行自由條款構成拘束所有國家的習慣國際法,而不只拘束公約締約國。美國如果從不挑戰某項主張,就可能被視為默示承認它。
執法的極限
《海洋法公約》建立了自己的執法機制。國際海洋法法庭已受理37件案件,從遭扣押的漁船、海洋劃界、被扣船隻的迅速釋放,到一份關於氣候變遷的諮詢意見都有。在實力大致相當的國家之間,或是不遵守的代價高於遵守的情況下,這套制度大多行得通:海洋法法庭的裁決發揮過作用,各國通常也會遵守。
把條約寫得更好,也填補不了執法缺口。更嚴厲的制裁、擴大海洋法法庭的管轄權、強制性的遵約審查,都改變不了底層的問題:國家是其領域內的最終權威,沒有國家同意,任何條約都無法凌駕其上。只有當違抗的代價高於遵守,條約才約束得了一個大國。
大多數國際法律文書都留有足夠的模糊空間,讓國家為不遵守搭起看似合理的掩護,不論是另一套解釋還是一項保留。《海洋法公約》精確到以海里計,把這類空間幾乎全部剔除了。2016年仲裁庭作出裁決時,中國無法令人信服地主張裁決含糊不清。它的異議針對的是管轄權,而仲裁庭已經審酌並駁回;在實體問題上,中國沒有對條約提出另一種解讀。
2016年的裁決留存在常設仲裁法院的檔案裡,那些人工島也依然在那裡,有人駐守,築有工事。下一次驅逐艦在中國艦艇伴行下穿越南沙群島時,兩國政府會描述同一次通航,一方稱之合法,一方稱之非法,各自援引同一部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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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en Parker,〈漂浮的國界:海洋法如何決定大海歸誰〉,Eikleaf,2026年5月12日,更新於2026年11月2日。https://www.eikleaf.com/zh-tw/the-floating-borders-how-maritime-law-decides-who-owns-the-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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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與媒體來源
主要資料來源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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